重要说明:本情景系多个真实案件中常见争议要素的脱敏改编,不指向任何特定真实案件,亦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预测或承诺,仅供理解裁判思路与风险点。
情景背景
某贸易公司行政专员乙在公司工作两年多,其劳动合同在产假期间届满,公司未作任何续延安排,直接发出终止通知,理由是「合同期限届满」,并停发了相关待遇。乙主张自己正处于产期且尚在哺乳,按照规定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公司的终止通知没有依据,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补发待遇;公司则认为合同到期自然终止属于正常操作,不同意恢复。
争议与处理思路
本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把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列为保护情形,并规定此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实务中通常认为,处于三期内的女职工,劳动合同期满时应当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为止,用人单位以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可能被认定为违法终止。把握住「续延」这一规则,是处理此类情形的前提。
平台提示
用人单位在合同到期前应核查员工是否处于三期或医疗期等保护区间,确属的应办理续延手续并留存记录;劳动者则应主动向单位书面告知所处期间,并保存相应的医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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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介绍与实务经验总结,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亦不承诺办案结果。具体案件请结合完整证据材料正式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