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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与终止

劳务派遣工的「不能胜任」,该由用工单位还是派遣公司处理?|重庆劳动争议法律网

李章虎 律师团队|2026-10-03|脱敏改编情景
重要说明:本情景系多个真实案件中常见争议要素的脱敏改编,不指向任何特定真实案件,亦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预测或承诺,仅供理解裁判思路与风险点。

情景背景

某派遣公司将装配工甲派往某电子厂工作,派遣用工已两年,月薪五千元左右。甲因连续两个月未达产量要求被用工单位退回,派遣公司随即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既未安排培训,也未另行安排岗位,退回当月即解除。甲主张自己产量与要求差距不大,公司未给予任何改进机会就解除,属于违法解除,要求支付赔偿金;派遣公司则称退回是用工单位作出的决定,自己只是按流程执行,不承担解除责任。

争议与处理思路

本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需要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方可解除。实务中通常认为,这一前置环节由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负责,派遣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不宜以「用工单位退回」替代培训或调岗;用工单位退回后,派遣公司仍有义务按法定程序处理。主体之间的分工安排,一般不能免除用人单位自身的实体与程序义务。

平台提示

派遣公司收到退回通知后,应评估是否具备解除条件,必要时先安排培训或换岗并留痕;劳动者则应核对解除理由与前置环节是否真实发生,对缺失环节保留异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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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李章虎 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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