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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与终止

组织架构调整就一定是「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吗?|重庆劳动争议法律网

李章虎 律师团队|2026-10-03|脱敏改编情景
重要说明:本情景系多个真实案件中常见争议要素的脱敏改编,不指向任何特定真实案件,亦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预测或承诺,仅供理解裁判思路与风险点。

情景背景

某零售公司以「组织架构优化、部门撤销」为由,解除多名员工的劳动合同,主张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了解,被撤销部门的业务仍在开展,只是并入其他部门,员工的岗位内容基本未变,公司也未与员工协商换岗。

争议与处理思路

本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类情形针对的是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合同无法履行,且需经协商变更未成。实务中通常认为,内部的部门合并、编制调整是否构成「客观情况重大变化」,需要结合业务是否实质停止、岗位是否确已消灭判断;仅作层级调整而工作内容未变的,认定可能难以成立。此外,协商变更环节的缺失,也会影响解除的合法性。内部治理安排的正当性,需要由客观事实支撑。

平台提示

用人单位涉及架构调整时,宜先核实岗位是否实质消灭并保存业务调整的客观材料,同步开展协商并留痕;劳动者可核对自身岗位是否确已不复存在,对解除理由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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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章虎 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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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情景由 李章虎 律师团队整理审校。执业 10 年以上。Benchmark Litigation 诉讼之星(2021–2026 连续六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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