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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与终止

「不能胜任」的考核只有主观评语,能当依据吗?|重庆劳动争议法律网

李章虎 律师团队|2026-10-03|脱敏改编情景
重要说明:本情景系多个真实案件中常见争议要素的脱敏改编,不指向任何特定真实案件,亦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预测或承诺,仅供理解裁判思路与风险点。

情景背景

某销售公司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员工丙的劳动合同,提交的考核材料是一份主管手写的评价表,上面只有「态度一般、需提升」等笼统评语,没有量化的业绩数据,也没有培训或调岗记录。丙主张自己从未收到岗位标准,考核结论也不客观。

争议与处理思路

本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针对不能胜任的情形,要求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才可以解除。实务中通常认为,认定不能胜任需要以明确的岗位职责与考核标准为前提,辅以客观的业绩数据或工作成果;仅有主观评语而缺乏量化依据的,证明力通常有限。此外,培训或调岗是否实际发生,也需要有签到、通知或签收等记录支撑。证据链条的完整性,往往是这类解除能否成立的关键。

平台提示

用人单位应事先把岗位职责与考核标准书面化并告知劳动者,考核过程形成客观记录,培训与调岗环节留存凭证;劳动者收到评价结论时,可书面提出自己的意见并要求说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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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章虎 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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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情景由 李章虎 律师团队整理审校。执业 10 年以上。Benchmark Litigation 诉讼之星(2021–2026 连续六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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