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说明:本情景系多个真实案件中常见争议要素的脱敏改编,不指向任何特定真实案件,亦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预测或承诺,仅供理解裁判思路与风险点。
情景背景
某互联网公司实行末位淘汰,制度规定每季度考核排名末位的员工进入观察名单。运营专员戊在公司工作三年,连续两个季度在部门十余人中考核排名末位,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主张其「不能胜任工作」,未支付任何补偿。戊认为其考核得分与部门中位水平相差不大,排名末位不等于不能胜任,且公司从未对其进行培训,也未调整过岗位,直接解除不符合规定,主张按违法解除处理。
争议与处理思路
本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类情形把「不能胜任工作」与「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作为解除的两个环节。实务中通常认为,绩效排名末位与不能胜任并非同一概念,排名末位本身一般不足以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即便认定不能胜任,用人单位仍需履行培训或调岗这一前置环节。跳过前置环节径行解除,可能构成违法解除,需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承担相应责任。
平台提示
用人单位不宜把末位淘汰直接等同于解除依据,确需处理时应先完善岗位标准与考核依据,并履行培训或调岗环节;劳动者可核对解除理由与前置换环节,主张相应权利并保留考核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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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介绍与实务经验总结,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亦不承诺办案结果。具体案件请结合完整证据材料正式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