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说明:本情景系多个真实案件中常见争议要素的脱敏改编,不指向任何特定真实案件,亦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预测或承诺,仅供理解裁判思路与风险点。
情景背景
某建筑公司员工甲在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并处于停工留薪期。因公司长期未足额发放停工留薪期待遇,甲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公司认为甲的伤情尚未处理完毕,不应此时解除。
争议与处理思路
本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赋予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存在法定情形时的解除权。实务中通常认为,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期内提出被迫解除,本身并不因伤情未了结而被禁止;这类解除后续可能牵出经济补偿与工伤待遇两项独立请求,需要分别处理。解除的理由是否成立,仍要回到是否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法定情形的事实上。工伤身份不改变被迫解除的规则,但会影响请求的构成与计算方式。
平台提示
工伤职工主张解除前宜先固定待遇未足额发放的证据,把工伤待遇与解除补偿作为两项请求分别列明;用人单位则应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并把相关凭证完整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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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介绍与实务经验总结,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亦不承诺办案结果。具体案件请结合完整证据材料正式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