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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与终止

被迫解除时,怎么证明「是因这个理由走的」?|重庆劳动争议法律网

李章虎 律师团队|2026-10-03|脱敏改编情景
重要说明:本情景系多个真实案件中常见争议要素的脱敏改编,不指向任何特定真实案件,亦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预测或承诺,仅供理解裁判思路与风险点。

情景背景

某制造企业装配工丙在公司工作四年,公司长期仅按最低基数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还断缴过数月,丙多次要求据实补缴未果,遂以此为由离职。但离职当天,他在工作群里发了一句「个人原因,不干了」,之后申请仲裁主张被迫解除的经济补偿。公司出示该群聊记录,主张丙系个人原因辞职,不同意补偿。丙称当时只是为了好聚好散,实际原因是社保问题,并提交了此前向人事催缴社保的聊天记录佐证。

争议与处理思路

本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项下的解除,需要劳动者以法定情形为理由提出并留下记录。实务中通常认为,解除通知上载明的理由往往直接决定主张能否成立:以「个人原因」离职后再主张被迫解除的经济补偿,通常难以获得支持。理由的表述宜与法定情形对应,避免笼统;送达方式则应可留痕。理由与通知的对应关系,往往比事实本身更能决定结果。

平台提示

劳动者提出解除时应在通知中写明具体理由,并采用书面送达、邮寄或工作平台发送等可留痕方式;用人单位收到通知后,应核查所载理由是否属实并及时固定相反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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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章虎 律师团队

重庆劳动争议法律网 · 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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