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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与终止

离职协议里写了「双方再无任何争议」,之后还能主张补偿吗?|重庆劳动争议法律网

李章虎 律师团队|2026-10-03|脱敏改编情景
重要说明:本情景系多个真实案件中常见争议要素的脱敏改编,不指向任何特定真实案件,亦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预测或承诺,仅供理解裁判思路与风险点。

情景背景

某广告公司员工己在离职时签署了一份离职协议,其中载明「双方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全部事项再无任何争议,员工不再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协议同时约定公司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一次性了结款」。己事后得知自己在职期间长期被欠薪,且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遂主张协议无效。

争议与处理思路

本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项下的解除权与相应补偿请求,可能因离职协议的约定而受影响。实务中通常认为,若协议系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署,且劳动者对自身权利有基本了解,一般会被认定有效;若协议属于用人单位单方拟定、劳动者对重要权利缺乏了解且对价明显偏低,则存在主张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的空间。协议内容与签署过程是否公平,是判断效力的着力点。

平台提示

签署离职协议前应逐条看清权利处分范围与对价,有疑问时先与单位书面沟通;用人单位则宜确保协议内容清晰、对价合理,避免因条款过于单薄在事后被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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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章虎 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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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情景由 李章虎 律师团队整理审校。执业 10 年以上。Benchmark Litigation 诉讼之星(2021–2026 连续六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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