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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与终止

以欠薪为由被迫解除,同时是否还能举报未缴社保?|重庆劳动争议法律网

李章虎 律师团队|2026-10-03|脱敏改编情景
重要说明:本情景系多个真实案件中常见争议要素的脱敏改编,不指向任何特定真实案件,亦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预测或承诺,仅供理解裁判思路与风险点。

情景背景

某餐饮企业厨师庚在公司工作三年,公司连续半年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期间每月从其工资里代扣的个人部分却照扣不误。庚遂以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两万余元。同时,他听同行说还可以通过向社保征收机构举报的方式要求补缴,但不清楚举报与仲裁两条途径是否会互相影响,也不确定经济补偿与补缴社保能否同时得到处理,担心举报后反而耽误仲裁进度。

争议与处理思路

本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把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列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之一。实务中通常认为,社保的补缴属于行政管理事项,劳动者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相关行政部门反映;解除与经济补偿则属于劳动争议,需通过仲裁等途径主张。两条路径处理的对象不同,一般可以并行推进,互不排斥。需要注意的是,各项主张的事实依据与举证要求并不相同,宜分别准备。

平台提示

劳动者可以同步推进社保补缴的反映与劳动争议的主张,但应分别梳理证据与请求;用人单位则应尽快排查社保缴纳情况,对已经形成的缺口评估补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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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章虎 律师团队

重庆劳动争议法律网 · 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

本情景由 李章虎 律师团队整理审校。执业 10 年以上。Benchmark Litigation 诉讼之星(2021–2026 连续六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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