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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与终止

在职期间欠薪,解除通知什么时候发最稳妥?|重庆劳动争议法律网

李章虎 律师团队|2026-10-03|脱敏改编情景
重要说明:本情景系多个真实案件中常见争议要素的脱敏改编,不指向任何特定真实案件,亦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预测或承诺,仅供理解裁判思路与风险点。

情景背景

某贸易公司销售主管乙月薪一万元,公司自年初起连续四个月只发部分工资,累计欠付三万余元。乙起初选择继续留在公司沟通,多次向财务与老板询问补发安排,得到的答复一直是「资金紧张、再等等」。到第五个月,公司仍无补发安排,乙遂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公司主张乙早已知道欠薪事实,拖了几个月才提出解除,理由的真实性存疑,不应支付补偿。

争议与处理思路

本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解除自通知送达用人单位时生效。实务中通常认为,解除事由与解除时点需要有合理的对应关系:劳动者在发现法定情形后及时提出,理由的真实性较易被认可;若长期知情、在关系恶化后才提出,被质疑的可能性会上升。欠薪事实与解除理由之间的对应关系,是这类争议审查的重点之一,而不是简单看欠薪持续了多久。

平台提示

劳动者在发现欠薪后宜尽早以书面方式提出解除并写明理由,把解除通知送达记录一并留存;用人单位则应及时纠正欠付问题,并保存工资支付凭证,以应对可能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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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章虎 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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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情景由 李章虎 律师团队整理审校。执业 10 年以上。Benchmark Litigation 诉讼之星(2021–2026 连续六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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