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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与履行

董事会成员约定了竞业限制,退股后还要受约束吗?|重庆劳动争议法律网

李章虎 律师团队|2026-10-03|脱敏改编情景
重要说明:本情景系多个真实案件中常见争议要素的脱敏改编,不指向任何特定真实案件,亦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预测或承诺,仅供理解裁判思路与风险点。

情景背景

某民营公司董事庚同时持有公司百分之五的股权,任职期间签署的聘任协议包含竞业限制条款,约定不再任职后两年内不得投资或经营同类业务,但未约定补偿。庚退出董事会并转让全部股权后,另行投资设立了一家同类业务公司并担任股东。原公司认为聘任协议对庚仍有约束力,主张其违约并要求支付违约金;庚则认为其已不再担任董事、股权也已退出,相应义务随之终止,双方就条款的适用范围各执一词。

争议与处理思路

本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竞业限制义务以劳动或聘任关系的存续与解除为基础。实务中通常认为,董事如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或聘任关系并约定了竞业限制,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期仍需按约定履行,股权退出本身通常不当然消灭该项义务;但该义务的范围、期限与补偿安排应以协议约定为准。涉及股东身份的,还可能同时受公司法关于董事忠实义务的约束,二者评价体系不同。

平台提示

担任董事或高管的人员在签署聘任协议时应看清竞业限制条款的期限与补偿;退出时宜与公司书面确认义务的存续状态,避免在身份变动后对义务边界产生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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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章虎 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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