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说明:本情景系多个真实案件中常见争议要素的脱敏改编,不指向任何特定真实案件,亦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预测或承诺,仅供理解裁判思路与风险点。
情景背景
某派遣公司将劳动者甲派往某制造企业从事装配工作,派遣公司先与甲约定试用期两个月,派驻后用工单位又安排了两个月的「上岗试用」,两段期间待遇均按试用期标准执行。甲认为被重复试用,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则互相推给对方。
争议与处理思路
本条(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确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务派遣情形下,用人单位为派遣公司,用工单位并非甲的用人单位。实务中通常认为,派遣公司已约定试用期的,用工单位再设一段试用属于重复,可能不被支持;用工单位确实需要考察适岗情况的,可以通过岗位培训或者技能确认等方式进行,但不宜按试用期标准压低待遇。派遣与用工两方之间的责任划分,一般不影响劳动者主张权利。
平台提示
劳动者被派驻时,应核对自己签署的合同中试用期的约定情况,避免在派驻环节被再设试用;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则应在派遣协议中明确试用安排由谁承担,避免在待遇与责任上出现重叠或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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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介绍与实务经验总结,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亦不承诺办案结果。具体案件请结合完整证据材料正式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