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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与履行

口头说「试用期三个月」,合同写六个月,以哪个为准?|重庆劳动争议法律网

李章虎 律师团队|2026-10-03|脱敏改编情景
重要说明:本情景系多个真实案件中常见争议要素的脱敏改编,不指向任何特定真实案件,亦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预测或承诺,仅供理解裁判思路与风险点。

情景背景

某餐饮公司在面试时口头告知员工戊「试用期三个月,表现好就转正」,入职时拿出的合同文本却写明「试用期六个月」。戊签署时曾口头提出异议,人力表示「就按面试说的来」,合同文本未作修改。三个月后公司仍按试用期工资发放,戊主张已经转正。

争议与处理思路

本条(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允许在法定上限内约定试用期,口头的不同说法与书面文本不一致时,通常以书面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准。实务中通常认为,若劳动者能够证明双方在签订时对试用期存在另一项合意,或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口头承诺使其产生了合理信赖,则存在支持劳动者主张的空间;仅有口头异议而书面文本未改的,举证难度较大。是否留下了异议与沟通记录,往往影响判断结果。

平台提示

对合同文本有异议时,宜当场要求修改或在文本上书面注明,并保留沟通记录;用人单位则应做到口头说明与书面文本口径一致,避免形成理解落差引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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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章虎 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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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情景由 李章虎 律师团队整理审校。执业 10 年以上。Benchmark Litigation 诉讼之星(2021–2026 连续六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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