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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

两次固定期限之后不续订,内部审批流程能挡住法定义务吗?|重庆劳动争议法律网

李章虎 律师团队|2026-10-03|脱敏改编情景
重要说明:本情景系多个真实案件中常见争议要素的脱敏改编,不指向任何特定真实案件,亦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预测或承诺,仅供理解裁判思路与风险点。

情景背景

某科技公司员工庚已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份到期前,人力部门按内部规定提交了「不续订」审批单,理由是部门编制压缩,审批在到期前一日完成,公司随后通知庚不再续订。庚主张自己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

争议与处理思路

本条(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订立情形属于法定要求,用人单位的内部审批流程本身并不改变这一要求。实务中通常认为,在符合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合同后再续订的情形下,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编制压缩等内部管理理由径行不续订,可能被认定为违法终止。内部审批文件可以反映决策过程,但一般无法对抗法定订立义务。

平台提示

用人单位应在续订季前梳理员工的订立次数与工龄,把合规判断放在内部审批之前完成;劳动者则应保存历次合同文本与续订记录,在争议中据以主张订立次数已达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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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章虎 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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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情景由 李章虎 律师团队整理审校。执业 10 年以上。Benchmark Litigation 诉讼之星(2021–2026 连续六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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