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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

合同到期前提出签无固定期限,晚一步还有机会吗?|重庆劳动争议法律网

李章虎 律师团队|2026-10-03|脱敏改编情景
重要说明:本情景系多个真实案件中常见争议要素的脱敏改编,不指向任何特定真实案件,亦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预测或承诺,仅供理解裁判思路与风险点。

情景背景

某物业公司员工乙已连续工作满十年,第二份固定期限合同将在月底到期。公司在到期前一周发出续签通知,载明「续签两年固定期限」,乙在到期前两日口头表示希望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公司称通知已发、流程已定,无法更改,随后以「合同期满」为由办理了终止。

争议与处理思路

本条(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适用以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触发条件,因此在到期前何时提出、以何种方式提出,直接影响后续认定。实务中通常认为,劳动者在合同期满前明确提出该要求并留下记录的,用人单位仍以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可能构成违法终止;若劳动者始终未表态,用人单位按固定期限续签,则可能被视为双方合意。提出的时点与形式,是这类争议的关键节点。

平台提示

劳动者宜在合同到期前以书面或可留痕方式提出续订意向,并写明希望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单位在续订前应梳理员工的工龄与订立次数,对触发法定情形的岗位提前作出安排,不宜以「流程已定」作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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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章虎 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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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情景由 李章虎 律师团队整理审校。执业 10 年以上。Benchmark Litigation 诉讼之星(2021–2026 连续六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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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介绍与实务经验总结,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亦不承诺办案结果。具体案件请结合完整证据材料正式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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