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说明:本情景系多个真实案件中常见争议要素的脱敏改编,不指向任何特定真实案件,亦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预测或承诺,仅供理解裁判思路与风险点。
情景背景
某贸易公司让新员工戊只在入职登记表上签字,表格末尾有一行小字「本人确认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收到一份」,实际并未交付合同文本。戊工作半年后主张未签书面合同的二倍工资,公司则出示该表格,主张双方「已经签过了」。
争议与处理思路
本条(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要求的是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一行为本身,而不是一张确认性的签字。实务中通常认为,判断是否已订立,要看文件是否具备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单纯的入职登记表加一句确认语,往往不足以被认定为书面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主张合同已交付,通常需要提供合同文本与劳动者的签收凭证。以格式化的确认条款规避订立义务,在争议中未必能够成立。
平台提示
用人单位应当把合同文本实际交付劳动者并由其签收,不要以入职表代替合同;劳动者遇到此类格式化确认条款时,可以当场要求提供合同文本,若未获得,宜通过书面或可留痕方式向单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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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介绍与实务经验总结,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亦不承诺办案结果。具体案件请结合完整证据材料正式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