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订书面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在用工争议中,「没签合同」几乎是出现频率最高的一个事实。很多企业以为,只要工资按时发、社保正常缴,签不签合同只是形式问题;有的企业甚至认为,是员工自己不愿意签,所以责任不在公司。这两种理解都需要纠正。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这一条把订立书面合同明确为用人单位的义务,一个月是法律给出的准备期。换言之,「员工没有提」通常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
二、第八十二条:二倍工资的区间怎么理解
与签订义务配套的,是第八十二条的责任条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理解这一条,有三个要点。第一,起算:通常从用工满一个月的次日开始计算,因为第一个月是法律给用人单位的补签期。第二,截止:一般计算至补订书面合同之日或者用工满一年之日;到期仍未签订的,依第十四条第三款,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后不再按二倍工资计算。第三,性质:二倍工资中的一倍是劳动者本应获得的正常劳动报酬,另一倍是用人单位因未履行签订义务而承担的责任,两者性质不同。
三、第十四条:拖满一年会发生什么
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连续工作满十年、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再续订等法定情形下,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条同时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条规则的实务意义在于:拖满一年,企业不但要面对前段的二倍工资责任,还会直接进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状态。对用人单位而言,这显然不是一个划算的结果。
四、劳动者需要准备什么
- 证明劳动关系:工资银行流水、考勤记录、工作群聊天记录、工作成果、工牌与门禁记录、社保或个税缴纳记录,都是认定劳动关系的基础材料。
- 证明未签订:「没有签」本身是消极事实,通常通过公司无法提供已签合同来反证;劳动者可以整理入职通知、录用邮件中未提及签约的内容作为辅助。
- 固定沟通痕迹:如果曾向公司提出签订合同而被推脱,相关聊天记录、邮件与会议记录应当尽早保存。
- 注意时效: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如何起算,实务中争议较大,建议尽早咨询专业人士,不要等到离职多年后再处理。
五、企业侧的四条合规动作
对企业而言,避免这类争议的成本其实很低。第一,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纳入入职流程的必经节点,明确责任人;第二,对个别拒不配合签订的员工,以书面方式发出签订通知并保留送达证据,说明相应后果;第三,建立合同到期提醒机制,避免因管理疏忽形成事实上的长期未签;第四,妥善保管已签订的合同文本与签收记录,争议发生时能够第一时间拿出证据。
一份书面合同解决不了所有用工问题,但没有它,很多问题会从「管理问题」变成「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