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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与终止

执行破产:保护类争议裁决的执行与企业破产|重庆劳动争议法律网|重庆劳动争议法律网

李章虎 律师团队|2026-10-02|阅读约 8 分钟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禁止解除的情形):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等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依照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裁决的执行准备

涉及违法解除、工伤待遇、工资补偿的裁决生效后,权利人应及时申请执行,准备生效文书、执行申请书与财产线索。用人单位一侧应安排履行并保留凭证,避免因拖延加重责任。

二、破产时的职工债权顺位

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劳动者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划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与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偿金,属于职工债权,在破产清偿顺序中优先于普通债权。工伤待遇与工资补偿类债权因此通常有较好的受偿地位。

三、申报材料的完整性

破产申报应附裁决书、工伤认定与鉴定材料、工资与社保记录、解除通知等。材料完整,债权性质易被确认;材料缺失,可能面临被降格为普通债权的风险。

四、执行与破产的衔接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个别执行通常应当中止,债权通过破产申报实现。权利人应尽快核实破产受理情况、在申报期内提交材料,并关注是否存在出资人责任等补充受偿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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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章虎 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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