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先确定所依据的路径
第四十条项下的解除,须明确落在哪一条情形上:医疗期满、不能胜任、客观情况重大变化。答辩时应先固定路径,再围绕该路径的构成要件组织证据,避免泛泛而谈。
二、针对不能胜任路径的答辩
需依次证明:岗位职责与考核标准已明确告知、考核过程真实且结论客观、已履行培训或调岗义务、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四个环节缺一不可,任一环节薄弱都会影响整体。
三、针对客观情况变化路径的答辩
需证明:存在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该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已就变更内容进行协商且未达成一致。举证重点在变化的客观性与协商的真实性,相关决议、通知、纪要应完整提交。
四、程序与经济补偿的把关
程序上须有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凭据、有效的送达记录。实体上应准确核算经济补偿。程序或补偿上的瑕疵,可能使本可成立的解除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介绍与实务经验总结,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亦不承诺办案结果。具体案件请结合完整证据材料正式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