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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与终止

履行管理:别让小疏忽变成「被迫解除」的理由|重庆劳动争议法律网|重庆劳动争议法律网

李章虎 律师团队|2026-10-02|阅读约 8 分钟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单方解除(被迫解除)):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权益等情形下,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

一、按约履行是最基本的防线

第三十八条多数情形源于日常履行的偏差:一次忘记缴社保、一个月工资晚发、一次未提供防护用品。单次疏忽未必构成解除理由,但持续与累积就会。日常管理要做的,是让这些偏差不发生、发生即纠正。

二、四本台账

第一,工资台账。记录每月工资构成、应发实发、发放日期与凭证。第二,社保台账。记录参保月份、缴费基数与缴纳凭证。第三,工时台账。记录排班、加班审批、补休与加班费支付。第四,劳保与培训台账。记录防护用品发放、安全培训与职业健康检查。

台账既是管理工具,也是争议中最直接的自证材料。

三、员工诉求的及时回应

员工就工资、社保、加班提出异议时,应及时核查并书面回应,确有错误的立即纠正。多数被迫解除的导火索,是诉求长期得不到回应,而不是问题本身有多严重。

四、制度执行的温度

管理不是越严越好。制度执行中兼顾合理性与人情,能减少对立情绪。员工感到被公平对待,争议的概率自然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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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章虎 律师团队

重庆劳动争议法律网 · 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

本文由 李章虎 律师团队整理审校。执业 10 年以上,专注劳动争议与企业用工合规领域。Benchmark Litigation 诉讼之星(2021–2026 连续六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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