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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与履行

文本起草:试用期条款怎么写,才经得起检验|重庆劳动争议法律网|重庆劳动争议法律网

李章虎 律师团队|2026-10-02|阅读约 8 分钟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试用期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或者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一、期限条款要与合同期限对应

合同中应明确合同期限与试用期起止,两者的对应关系须符合第十九条。若合同期限调整,试用期条款应同步修改,避免出现合同期限与试用期不匹配的漏洞。

二、岗位与录用条件的表述

在合同中或以附件形式写明岗位职责与录用条件。录用条件宜具体,例如具备某项资格、达成某项指标、遵守某项制度,避免笼统写「符合公司要求」这类无从判断的表述。具体化之后,试用期考核才有落脚点。

三、考核与解除条款

约定试用期考核的安排、考核结果的运用,以及经考核不符合录用条件时的处理方式。解除的告知与送达程序应一并写明,与合同送达条款衔接,确保解除通知能够有效到达。

四、一次试用期的写法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因此同一员工离职后再入职、或在关联单位之间调动时,是否还能约定试用期,需要在文本与流程上格外谨慎。合同模板中应提示这一限制,避免重复约定导致条款无效。

五、条款之间的相互对应

试用期条款不是孤立的,它与期限条款、工资条款、考核条款彼此牵连。起草完成后应通读一遍,确认期限与试用期的对应关系正确、工资构成与考核标准能相互支撑,避免条款之间各说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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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章虎 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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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李章虎 律师团队整理审校。执业 10 年以上,专注劳动争议与企业用工合规领域。Benchmark Litigation 诉讼之星(2021–2026 连续六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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